企業名稱:淮安市金盾保安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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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钡谒氖邨l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p>
從以上兩條規定可以看出,物業管理服務的內容包括“維護相關區域內秩序的活動”,物業服務企業的職責包括“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的安全防范工作”。 另外,從《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來看,均明確物業服務成本中包含“秩序維護費”的內容,并無“保安費”的表述。
實際工作中,淮安保安服務企業對從事維護公共秩序和協助安全防范崗位的工作人員,大多習慣稱之為“保安員”,業主及使用人也沿用這種稱謂。但是,由“保安”一詞隱含“保證安全”、“保護安全”之意,與物業服務企業維護公共秩序和協助安全防范的職責并不相符。同時,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的守望、守護以及公共秩序維護工作,與配有防衛器械和槍支從事武裝守護、護衛服務等各種保安服務有著本質區別。物業保安服務企業的秩序管理人員使用“保安員”稱謂,容易引起誤解,產生物業服務企業承擔“保證業主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錯覺,以往也曾出現過業主以“保安”為由追究物業服務企業管理責任的案例,引發諸多矛盾和糾紛,給管理服務工作造成被動,給行業健康發展帶來不利影響。